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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08日          来源: 清远市工商局
 

 

敬告:为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材料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事项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3、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4、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5、户外广告内容。

 

办理期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复印件)。

4)户外广告样件两份(A4纸彩色打印)。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复印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办理程序

 

 

 

 

提交材料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及原户外广告样件;

3、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复印件)。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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