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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10年企业参加2009年年度检验请注意:
一、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以营业执照核准日期为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0年03月01日至2010年06月30日为企业年度检验法定期限。为及时、快捷完成年检工作,请企业在4月前登录“清远红盾信息网(网址:www.gdqygs.gov.cn)”在网上报送年检材料,5月前将有关年检书面材料报送工商部门。(咨询电话:3864819)
三、企业年检程序
1.登录“清远红盾信息网” 网上年检系统,进行网上年检申报,由工商部门进行初审;
2.登录“清远红盾信息网”网上年检系统,查询本企业是否通过年检初审。通过初审后,到市工商局或属地工商所领取(也可网上下载打印)《企业年检监督检查表》;并由工商所签署核查意见。
3.规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报送书面年检材料;
4.年检通过后企业缴纳年检费50元/户(可使用银行银联卡缴纳);
5.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完成年检。
四、网上年检报送程序:
1.登录“清远红盾信息网/网上服务大厅/企业(个体)网上年检系统”,选择“非网员账号”,填写:企业名称、发证日期、认证码、密码(第一次登陆不用填写密码)后登录系统(企业进行网上年检申报时请仔细阅读网上年检注意事项,创建并牢记登录密码),按照《操作说明》填写报告书后提交初审。
2.五个工作日后登录“清远红盾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年检初审。年检初审通过,打印年检报告书,并按照“年检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参加年检;初审不通过,需要修改网上报送资料后再次报送工商局初审,直至通过。
五、年检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原件(年检报告书必须是电脑打印,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和单位盖章);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提交属地工商所签署的《企业年检监督检查表》原件;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和经营中涉及消防、环保等的,必须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及原件(供核对);
6.下列企业须提交《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②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等企业;③其它登记机关指定需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7.没有生产经营和营业额为零的企业需提交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8.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2009 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上级企业法人公章);
10.其他非法人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上级企业法人公章)。全民所有制等国有企业应提交当地国资管理部门证明文件。
六、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外,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责令接受年检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到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年检,未经申请并经同意延期年检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企业年 检 监督检查表
编号: 工商企检[2010] 号 工商所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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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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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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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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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积 |
办公面积: 平方米
经营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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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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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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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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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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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经营期限 |
止 |
联系人及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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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重点行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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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
用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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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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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
可 |
许可证名称 |
证 号 |
许 可 项 目 |
许 可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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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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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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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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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情况 |
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是否 |
6.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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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未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 |
是否 |
7.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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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
是否 |
8.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或经营范围中许可证有效期是否过期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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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称(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相同 |
是否 |
9.企业是否未按期出资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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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地址是否不存在) |
是否 |
10.是否未通过上年度年检或验照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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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无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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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人
员
意
见 |
1.经检查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 ①正在筹建, □ ②正在投产开业
□③已停业,□④清算,□ ⑤登记地址不存在;
2.违反上述(检查企业情况)第( )条;
已发出(□①预警通知书,□②限期改正通知书,□③调查通知书);
3.意见:
检查人员(2人)签名: 年 月 日 |
被检查企业
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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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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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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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意见 |
同意上报送年检材料。意见:
工商(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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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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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由工商所填写,在“是 否”,“□”上,必须填写“Ⅴ”。“意见:”栏必填,视情况可填“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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