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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指南
 
发布日期: 2009年07月08日          来源: 清远市工商局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听证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听证范围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一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上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管辖权限

听证由行使处罚权的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申请听证的方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并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延期听证的情形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中止听证的情形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的情形: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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