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检有关事项公告
每年一度的企业法定年检期限已过,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发布《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限期年检公告》,责令未参加2009年度年检企业在2010年7月31前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检,但仍有部分企业未在限期内办理(具体名单可进入清远市工商局红盾网查询,网址:www.gdqygs.gov.cn,同时在市工商局办公楼一楼大厅公示),现限上述企业于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参加年检,逾期不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版权所有: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江路 邮编:511518 使用1024x768分辨率,IE6.0以上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