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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许可
 
发布日期: 2009年07月08日          来源: 清远市工商局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开业注册登记       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每户50元。
1、企业法人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金总额 0.8‰   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超过部分 0.4‰   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之和,不收取登记费,只收变更登记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可收注册登记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300   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 100   指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总额 0.8‰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 0.4‰   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300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承包合同额     收费标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5‰  
(二)注册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 1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外商投资企业预选申请其名称 100
(三)变更登记       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收50元。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指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100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本)之和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未超过1000万元的 增加部分 0.8‰  
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 0.4‰  
(四)年度检验 50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一)补(换)领证、照及领取副本      
补(换)证、照 50   指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新补(换)证照的。
领取证、照副本 10   指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0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对下岗职工和边远贫困地区居民免费。
  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对乡以下的农村居民办理开业登记和重新登记均收18元。
  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变更登记 户、次 10  
补换营业执照 10   指个体工商户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补(换)营业执照的。
 
三、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                    
(一)检索费 件(同一个档案中的内容为一件) 5元   指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       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标准收取复制费。
1、纸张复制          (包括复印、打印)

A4纸黑白单面:0.2元;A4纸黑白双面:0.3元;A4纸彩色单面:1元;

A4纸彩色双面:1.5元;A3纸黑白单面:0.4元;A3纸黑白双面:0.6元;A3纸彩色单面:2元; 

A3纸彩色单面:3元。

   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
2、光盘复制  

CD光盘(200-250M):2元(含光盘费用);           

 DVD光盘(1.2-1.4G):4元(含光盘费用)。

3、软盘复制 3元(含软盘费用)  
(三)邮寄费       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前提下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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