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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02日          来源: 清远市工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961食品安全法》实施,《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能。2009年,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前后,为了满足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需要,我局先后制发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着重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进行了规范,有效地指导了全系统依法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但是随着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开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尤其是原来未对变更、注销、延续等许可行为进行明确,《意见》和《若干规定》两份文件已不再适应现阶段许可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增强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必要重新制定相关规定。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4号);

5.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54号)

6.《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释义。

三、起草过程

为全面充分掌握现行许可证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于今年上半年组织对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收集了各级工商部门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相关工作建议,并进行了认真梳理。《规定》对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例如许可机关、许可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配套文书,现场核查标准、许可证档案管理等方面予以了明确和规范。之后,下发各市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7月份,召集佛山、东莞、中山市局的业务骨干进行了专题讨论并修改。9月份又征求了法规处、外资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意见,并做了相应的修改。

四、对《规定》内容的说明

(一)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

2010916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因此,《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项目”的核定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原来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基础上,增加“乳制品”,将“乳制品”作为经营项目单独核定,凡经营乳制品或婴幼儿乳粉的,在许可证上核定为“乳制品”,同时按照要求,《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中相应增加了“经营乳制品应当符合的要求”相关内容。

(二)再次明确一个窗口原则。

为保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统一性,《规定》明确了统一由登记注册窗口受理申请和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新上报地市局的“三定”方案中,要求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统一由登记注册口受理和审核,建议地市局“三定”方案正式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增加一种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

参照企业登记的作法,《规定》明确由分支机构执证经营,领取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总公司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明确佛山顺德区的许可管辖和权限。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对于未设置县级行政区划的东莞、中山市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定》明确了由各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实施。另外,参照广州、深圳的做法,明确佛山市顺德区的许可管辖分工由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决定。

(五)细化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符合的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相适应场所;相适用设备、设施;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四个部分。为便于基层把握和操作,《规定》参考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这四个部分进行了细化。管理制度包括的8项内容参考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释义。

(六)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为了详细地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的类别,便于工商部门分类监管,我局制定了《食品类别申报表》,作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由申请人在申办许可证时提交。

(七)增加了延续许可、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到期重新办理、撤回许可等行政许可及许可档案迁入申请办理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未对延续、遗失、撤回等相关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规定,《规定》增加了以上内容,明确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等,规范了档案迁移等相关程序,并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变更、注销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按有关要求和实际操作需要进行了补充。

(八)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文书。

对流通食品许可程序进行优化。优化后的程序为: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不出具通知书;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或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步,工商部门审核材料及现场核查(必要时)。第三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许可证或《驳回申请通知书》。

(九)明确现场核查情形,细化具体核查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一是将现场核查的重点放在散装食品经营者。二是缩减现场核查的范围,《卫生许可证》到期重新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的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查。三是下放部分权限给基层,由基层许可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四是根据总局的《现场核查表》进行了修改,“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两项内容,因在申请时申请人已提交了相关材料,不再作为核查内容,在表中删除,并将核查表中“场地要求”、“设施要求”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十)明确食品流通许可期限的特殊情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3年。实际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经营者申请经营期限低于3年,例如,场地租约为短期、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低于3年,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不能超过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公司的有效期限等等。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若把所有的行政许可期限都统一设置为3,则不便于监管和掌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态。《规定》修改为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低于3年的,按实际经营期限核定,超过3年的,核定为3年。

(十一)增加了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办理流通许可证相关规定。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企业登记的作法,对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数据交换等形式提交的申请,《规定》从受理方式、提供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十二)修改和制定相关文书样式,简化相关手续。

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相关许可文书。为了便于许可和方便申请人,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对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书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1.制定《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供经营户对照填写。

2.对缺少的文书进行补充。例如:《延续许可申请书》、《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申请撤回申请书》、《申请材料收取凭证》、《档案迁移通知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应补交的材料》等文书样式。

3.对相关表格进行修订,简化填写项。简化了《许可申请书》、《变更许可申请书》、《现场核查登记表》;修改了《审核意见表》、《核发情况登记表》。

4.重新拟制通知书类文书,增加了《档案迁移通知书》等。

(十三)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归档原则,要求档案按户立卷,一户一档,按照“谁受理,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受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立卷归档。二是明确应归档的内容、顺序。三是制定档案卷内目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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