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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努力树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诚信形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消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消委会有关活动的通知》(粤消委﹝2009﹞)和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消委会《关于开展清理各类牌匾工作的通知》(清工商﹝2009﹞联字4号)的统一安排,现对历年来以“清远市消费者委员会”名义颁发的各类牌匾进行清理。
请持有相关牌匾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8月30日前,将牌匾交到辖区消委会分会或工商所重新登记。逾期不登记,由消委会分会或工商所依据有关程序收缴。
特此公告。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远市消费者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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