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清工商企管字﹝2011﹞38号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局工商所企业
年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清远市工商局工商所企业年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清远市工商局工商所企业年检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工商所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企业年检”)工作,确保企业年检合法、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企业年检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企业年检原则
(一)企业年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廉洁的原则。企业年检实行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网上申报和到场年检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年检应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工商所负责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和作出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决定。
(三)年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主要检查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
2.以书式审查为主,材料齐全实行当场受理、审查制。
3.谁审查,谁负责。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四)企业年检工作人员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企业年检工作。
二.企业年检程序
(一)工商所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办理企业年检:
1.引导企业网上申报年检材料;
2.受理企业年检材料;
3.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4.收取企业年检费;
5.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6.发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年检资料归档,录入年检信息;
8.按企业经济户口规范要求,完善企业经济户口资料,及时录入企业有关信用及党建工作信息。
三. 企业年检受理人员职责及工作规范
(一)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指定一至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企业年检受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上报市局企管科备案。
(二)企业年检受理人员的职责及工作规范:
1.提供有关企业年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
2.发放企业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3.对企业提交的网上年检资料进行审查;
4.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公章;
5.受理人员在受理年检材料后2日内将企业年检资料完整、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在《企业年检审查表》上签处初审意见,并将年检材料移交审查人员审查;
6.及时准确录入企业延期年检申请审批情况;
7.收取企业年检费;
8.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9.发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0.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11.录入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及信用分类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书式年检材料:
1.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的除外);
2.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人员为未被依法委托的;
3.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未进行网上申报的;
4.企业提交材料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
5.未经批准延期年检并已超过法定年检时间的或超过经批准延长年检时间的;
6.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7.查阅业务平台中该企业的“综合监管信息”,凡属有“警示”或者“锁定”记录的企业,应通知企业到设定“警示”或“锁定”信息的机构接受处理后方能受理;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企业年检审查人员职责及工作规范
(一)企业所在地工商所负责人作为企业年检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二)企业有正当理由的,经书面申请后工商所负责人确认理由充分的,可批准延期30日年检,工商所负责人在申请书上加上审批意见。
(三)企业年检审查人员应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
(四)年检审查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需要对企业年检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核实的情况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的合法性书式审查。
需要对企业年检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核实的,工商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企业年检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表》。
(五)有下列情况的,应对年检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1.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2.年检业务信息系统有警示限制的;
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类别为B、C类的;
4.被投诉举报的。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通过企业年检的,在《企业年检审查表》上签处通过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企业年检审查表》上签处通过意见。
五.企业违法违规案件处理
工商所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市局有关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及年检委托事项,以市局名义依法予以查处或将案件线索移交有权机构进行查处:
(一)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
(三)企业逾期年检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
(五)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
(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
(七)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
六.企业网上年检
(一)受理网上申报企业年检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网上预审主要对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审查,不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具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所年检受理人员自企业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年检材料的初审。符合规定的,签署“通过初审”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注明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并退回,待企业修改完善后再行申报。
七.企业年检后续处理
(一)年检人员应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以每半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装订,交所属县(市)局、直属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收集后统一移交市局企管科。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工商所应当在7月12日前将年检情况及总结报送所属县(市)局、直属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于7月15日前将各地年检情况及总结上报市局企管科。
八. 纪律和责任
(一)企业年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1.不按规定着装的;
2.擅离工作岗位的;
3.对服务对象接待冷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的;
4.办事推诿拖拉的;
5.对依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未向服务对象一次性作出准确详尽解释的。
(二)企业年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1.违反六项禁令,利用企业年检工作职权谋取私利的;
2.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年检材料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结的;
3.对提交的企业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企业,予以通过年检的;
4.超越职权范围受理、审查、签批企业年检的;
5.违反程序受理、审查、签批企业年检的;
6.企业未有正当理由或未提出书面申请并录入系统审批延期年检的;
7.对已吊销、注销或营业执照已过期失效的企业办理年检的;
8.涂改、伪造、偷换材料办理企业年检的;
9.因保管不善,导致受理的企业年检材料或营业执照遗失的;
10.指使、授意、支持企业在企业年检中弄虚作假,或明知企业弄虚作假而为其办理企业年检的;
11.违规收取企业年检费用或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本规范有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